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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即使我们区别不同类型的市场——例如,消费者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院校市场——这些只是近似实际的市场”
[5]。
然而,这并不妨碍在高等教育管理及其发展战略中引入市场机制,使用一些市场的理念和方法管理高等教育。
在我看来,所谓“高等教育市场化”
,主要是指在高等教育管理中主动地引入竞争机制,配置高等教育资源,调动高等教育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高等教育资源的效率和效益;允许和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高等教育领域,鼓励高等教育机构积极从政府之外争取资源,扩大发展高等教育的资源基础;政府加强对高等教育机构的评估,提高教育质量;高等教育机构积极调整发展战略,回应市场、社会和受教育者的要求。
[6]
市场包含多方面的要素,比如,独立市场主体、竞争、价格、供求关系、风险、利润等,高等教育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将市场中的要素全面彻底地引入高等教育,将高等教育改造成市场经营的主体,而是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有选择、有取舍地将一些市场原则引入高等教育的战略管理和管理策略,提高高等教育的效率、质量和对经济社会的适应性。
赚取利润就不应成为高等教育市场化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尽管一些高等教育机构可能是为了赚钱而设立的,但这些机构并非高等教育的主流,而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是公益目的,绝不是为了赚钱,即使引入市场机制,也不能改变公立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质。
一些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也是非营利的,也完全是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
事实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禁止高等教育机构成为营利机构。
价格也不是高等教育市场化的主要要素。
市场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以自愿为基础的等价交换。
在高等教育中,等价交换并不能成为一个原则,事实上,高等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的收费,通常是低于成本的,况且,政治原则要求,必须为那些优秀但贫困得交不起学费的青年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高等教育市场化也不意味着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的减少,更不能是所谓“逐步形成以市场筹措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经费来源新格局”
,这违反我国的高等教育法。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鼓励高等教育机构积极从政府之外争取资源,是高等教育市场化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为高等教育提供不断增长的财政支持,是政府的责任,任何一个现代政府都没有否认过自己的这个责任。
在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责任,是增加公共财政投入,而不是相反。
投入主体和高等教育市场化是两回事,即使完全由公共财政支持高等教育,也不妨害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在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中引入竞争机制,就是高等教育市场化的表现。
有人将高等教育市场化等同于私有化。
[7]我不以为然。
无论私立高等教育与公立高等教育并存,还是公立高等教育主导,都无碍于将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而高等教育完全的私有化,似乎不是一个政策选项。
至于说要通过市场化过程,使“教育成为由相互竞争的供应者提供的商品,教育服务按质论价,能否取得这种服务取决于消费者的精打细算和支付能力”
[8],在我看来,更是对高等教育市场化的误解。
高等教育从市场机制中学到的,主要是增强质量意识和效益意识,建立责任主体,引入竞争机制,以及回应市场和社会的需要等理念和方法。
在市场化背景中,高等教育机构是争取资源的主体,是“经营”
和自我管理的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引入竞争机制是配置高等教育资源,提高高等教育效率和质量的重要途径;回应市场和社会的要求则是市场化背景中高等教育哲学的一个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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