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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大学市场化的措施:政府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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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尽管市场化是高等教育不可避免的选择,但“市场的形成自始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政治过程,而不是一个自然事件”
。
在市场的形成过程中,政治力量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政治总是‘支配性的’,不存在一种所谓纯粹经济过程的东西”
[1]。
高等教育市场化同样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相反,需要政府和高等教育机构的精心策划和积极行动,才可以保证市场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和取得良好的效果。
推进高等教育市场化的措施,可分为政府和高校两个层面,政府层面可采用的措施包括:对高等学校放权、在高等教育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对高等学校开展质量评估、开发高等教育服务市场等。
一、放权
政府放权是高等教育市场化的必要条件,推动高等教育市场化必须从政府向高等教育机构放权开始。
在我国,政府曾经使用科层制方式对高校进行管理。
科层制的出现被看作与蒸汽机的发明具有同样意义的事件,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科层制的理念,在一个组织中,只能有唯一的权力中心,权力中心分散,会导致不负责任;组织内部维持明确的等级制度,施行层级节制,强调严格的隶属关系,下一层级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由上一层级通过规章制度和命令来确定,并对下一层级的工作过程行使指挥权。
根据这种理念,政府不仅决定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也决定和指挥高校内部的各种事务。
一位大学校长曾抱怨说,校园门朝哪个方向开,厕所坑位多大尺寸,他都管不了,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基建计划审批。
至于学校办什么系、设什么专业、开什么课、要多少老师、招多少学生……更有一本统一的计划管着。
[2]
市场化与科层制背道而驰。
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是市场化的首要因素,在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也需要形成若干自主性较强、相对独立负责的工作单元,即所谓“责任中心”
。
凡是在管理上可以划分开的,责任上可以辨认的,成绩上可以单独考核的单位,都可以被确定为责任中心。
建立责任中心是在高等教育中引入市场机制的关键步骤,没有责任中心,市场机制就无用武之地。
责任中心向上一级管理者要求自主管理权、必要的资源,从上一级管理者那里接受任务,同时,它须对上一级管理者负责,接受上一级管理者的检查和考评。
在市场化背景中,对于政府来说,每所高校就是一个责任中心,若政府决心推动高等教育市场化,就应坚定地赋予高校依法自主管理的权利,正如以市场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就要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样。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市场化背景下政府向高校放权,与传统的大学自治,并不完全相同。
传统的大学自治,核心是大学的学术自治,其目的是维护大学在学术发展规划与学术观点上的独立,以保持大学的创造力和对社会的批判力。
大学自治呼吁政府对大学“无为而治”
。
但市场化背景下政府向高校放权,目的是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率,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无所作为,相反,要求政府积极地安排高等教育事务,比如,确定高等教育机构的目标和任务,采取合适的方式为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效率、效益进行检查和考核等。
最后一点尤为重要,没有绩效考核,对于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来说,市场机制也会失去动力。
在市场中,不应该有任何组织可以不为自己的绩效负责。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政府就开始对高等教育机构下放权力,确立了高等院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这个原则在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中得到确认。
即使如此,高校管理者仍然时常抱怨校内的许多事务受制于政府,批评目前高等教育管理仍然是遵循集权管理原则,高校被视为事业单位。
政府既是高等教育事业的投资者、大学的举办者,也是大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大学缺乏办学自主权。
大学成为一个真正的负责任的办学主体,政府还有不少事情要做。
更重要的是,政府似乎还没有在放权与加强对高等教育机构的绩效考核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在放权和管理之间经常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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