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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学院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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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立学院制是对20世纪50年代院系调整的修正。
我国首次建立学院制是20世纪20年代。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学院,须具备三个以上学院者,才能成为大学。
且三个学院必须包括文理学院或农、工、医各学院之一。
不足三个学院者称为独立学院……大学的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可分若干学系”
[1]。
1939年,国民政府对上述法规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各学系名称》,进一步规定了学院中各学系的组成。
例如,文学院(或独立学院文科)可设中国文学、外国语文、哲学、历史学、语言学、社会学、音乐学及其他各学系。
理学院(或独立学院理科)可设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心理学、地理学、地质学及其他各学系。
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设法律、政治、经济三个学系。
教育学院(或独立学院教育科)设教育原理、教育心理、教育行政、教育方法及其他各系。
农学院(或独立学院农科)可设农学、林学、兽医、畜牧、桑蚕、园艺及其他各系。
工学院(或独立学院工科)设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机工程、化学工程、造船学、建筑学、采矿、冶金及其他各学系。
商学院(或独立学院商科)设银行会计、统计、国际贸易、工商管理、交通管理及其他各学系。
医学院不分系,学生从二年级起选定一个主系,并以另一系作为自己的辅系。
至1951年院校调整前,我国高校校内体制和专业设置都是依上述规定进行的。
新中国成立后,在政治、经济发展全面“以苏联为师”
之时,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也受到了苏联的影响。
1949年12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决定“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借助苏联经验,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
。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教育部决定对高等学校进行院系调整。
调整方针是:仿效苏联高等学校的类型,将全国高等学校分为综合大学(设文理两个学科)及专门学院(按工、农、医、师、财经、政法、艺术、语言、体育等学科分别设置)两种;整顿与加强综合大学,发展专门学院,首先是工业学院与师范学院;高等院校的布局上,综合大学,各大行政区最少1所,最多4所。
专门院校视各大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设置;专科学校视情况进行调整。
这样,从1951年至1953年,教育部对高等院校进行了两次调整。
截至1953年年底,调整后的高等学校共有183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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