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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事实上,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仅就融资而言,募集社会资金依然是2004年民营制片机构的主要融资渠道,占全部渠道百分比的40%,而作为第二渠道的银行贷款只占24%。
[3]显然,在政策的支持下,还有更多的融资渠道可以被挖掘出来。
除“非公经济36条”
以外,国家接连颁发的相关政策如《关于加强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广播影视领域和广播影视产品进口管理的实施办法》也为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广播影视领域打开了一个政策性口子。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继续强调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不过其相关文化企业中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号)也明确规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很显然,这一系列的政令性文件的颁布,使我们有理由认为“十六大”
以后,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进入了历史上发展最好的时期,这当然得益于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行。
不过,由于电影的特殊属性,在政策的期许和可实际操作的层面上依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协调努力。
在文化领域,一般会按照文化产品的“公共性”
的高低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文化意义的“公共性”
较低的私人文化产品,它通常具有较强的消费竞争性;第二种是文化意义的“公共性”
特别高的、具有非消费竞争性以及关系到国家文化主权和安全的纯公共文化产品;第三种是文化意义的“公共性”
较高的准公共文化产品,它不直接关系到国家文化主权和安全,可以由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
对于电影这种特殊的文化产品而言,政府的政策制定正是据此而来。
譬如《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就把文化产业分成核心板块、中间板块和边缘板块三个部分,而电影的相关政策常常就游离于中间板块和边缘板块两个部分。
[4]而如果将电影的整个环节作为一个产业链来看的话,我们发现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恰是从流通环节到生产环节再到出品出版环节的一种渐进模式。
显然,这是新形势下政府审时度势,转变自身管理职能,贯彻落实增强改革和存量改革的密切结合,实现从办电影向管电影转变,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从面向系统内朝面向全社会转变,最终达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一种理性思路。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9号)的出台,更是在战略性的高度上巩固、增强了电影产业化的决心和期待。
继“十六大”
报告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区分,“9号文件”
对电影产业的性质也有了更加精准、更切合时代特征的认识,即“电影产业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
。
不过,正如有些学者观察的那样,“9号文件的产业政策缺少1993年和2002年政策的市场化改革精神,更多的是以国家干预推动资源倾斜配置以扶持产业发展的内容。
这样的政策定位体现了政府干预产业政策的本意,但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政府正在丧失改革的动力”
[5]。
还有,“9号文件”
中对于将电影产业上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一味追求“大型骨干企业”
的愿望确实要强于它对民营电影企业的关注,但是在既有的政策框架下,以自身携带的固有成绩看,民营电影企业还是可以寻觅到很大的拓展空间。
在民营电影经济发展初期,这些企业具有的是资金和内部运作机制上的优势,劣势是对政策的把握、外部关系的疏通以及对电影生态环境的认知,而这些恰好是传统国企的优势。
民营电影企业和国有电影企业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取得了必要的优势互补。
而2010年超过100亿元票房的成绩,可能正是“9号文件”
先兆性的政策调整依据,即在之前产业政策的鼓励支持下,电影经济能量勃发并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的时期,政府下一步可能会将考虑重点转移到民营电影企业文化建设上来,使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与国企真正达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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