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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必须于阿扎努月在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位于皮库都(Piqudu)运河边的房子里一次性按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的计量归还这4库尔大麦。
GCCI1199:
巴尼吐-埃勒斯(Banitu-eres)之子贝尔-纳埃德(Bel-na'id)和他的奴隶(qallu)纳布-贝尔-乌初尔(Nabu-bel-usur)欠辛-塔布尼(Sin-tabni)的后代,纳布-贝尔-苏马提(e)之子贝尔-阿赫-伊其萨(BeL-ahhe-iqisa)3库尔1潘大麦。
他们必须于阿扎努月在乌鲁克库房大门前支付这3库尔1潘大麦。
他们互相担保。
这个文件表明,一个奴隶和他的主人联合借了大约576升大麦,并作为互为保证人。
PBS21222:
利穆特-尼努尔达的奴隶纳布-伽哈比(Nabu-jahabi)之子扎布达(Zabuda)欠穆拉树的后代利穆特-尼努尔达32库尔大麦,目前在阿布达扎(Abdaja)和贝尔-伊塔努(Bel-ittanu)手里。
他必须于大流士统治第七年阿扎努月在尼普尔仓库大门前,以库鲁普(kuruppu)计量法支付这32库尔大麦。
据Camb330和31的内容,在胡尔萨卡拉马签订了两份契约,这两份契约是在同一天,有同一些证人在场。
契约说,埃吉贝商家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给了两个明那又两舍克勒银子给自己的女奴隶胡纳吐,以便她能获得开一家小酒店所必需的资本:购买50个啤酒罐、其他各种罐子、椅子和其他别的东西,还有60库尔(约合10800升)枣椰子。
奴隶可能拥有自己的谷田和房屋。
[17]奴隶也拥有作坊。
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起,我们就看到奴隶主有奴隶代理人代理其经济上的活动,在新巴比伦王国到波斯帝国时期,著名的奴隶主埃吉贝商家的奴隶代理人之一曼达努-贝尔-乌苏尔,其活动的时间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一直到波斯帝国时期(从尼布甲尼撒二世到冈比西斯二世时期)。
属于努尔-星的后代伊其萨之子伊丁-马尔都克的一个奴隶代理人涅尔加尔-利苏阿,其活动的时间也是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一直到波斯帝国时期(从尼布甲尼撒二世到冈比西斯二世时期)。
某些奴隶还拥有奴隶。
如据UET429: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Sin-zer-usibsi)自愿将他们的女奴贝尔提马以1明那18舍克勒精炼银子的价格卖给辛-伊其萨的后代伊库普之子乌吉那的奴隶伊达呼-纳布,该女奴右手上写有汉娜塔尼的名字,左手上写有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的名字。
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自辛-伊其萨的后代,伊库普之子乌吉那的奴隶伊达呼-纳布处收到1明那18舍克勒精炼的银子,即女奴贝尔提马的价格。
某日,法官接到诉讼要求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释放女奴贝尔提马并将她交给伊达呼-纳布。
伊迪扎,里巴特和辛-吉尔-乌西布希必须在法官面前共同起草这个文件并交给辛-伊其萨的后代,伊库普之子乌吉那的奴隶伊达呼-纳布。
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共同对等于女奴价格的银币负责,并起草了文件。
这份文件是非常有趣的。
三个人合有一个名叫贝尔提马的女奴隶,她先前属于某个汉纳塔尼,后来,这个汉纳塔尼又把她卖给了一个名叫伊达呼-纳布的奴隶。
让奴隶去学习手工业等技艺大约是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开始的。
丹达马耶夫认为,在波斯帝国时期,很多伊朗人是大奴隶主。
如Artabarra、Artareme、Artahsar、Bagasatu、Ipradatu、Manustunu、Ustanu等就是大奴隶主的名字。
[18]
在一般情况下,神庙的奴隶叫作喜尔库(sirku),这个词来自动词saraku,其意思是“present”
,即“赠品”
、“礼物”
;神庙奴隶常常也叫作zakuzakitu,来自动词zaku,其意思是“tobeeclear”
,即“变成清洁的”
或“beefree”
,即“变成自由的”
。
在一些铭文中,“zak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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