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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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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争的目的
正如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是多变的一样,战争的目标也是多变的,战争的政治目的与战争本身毫无关系。
因为战争既然是迫使对方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是而且只能是打垮敌人,亦即解除敌人武装使之无力抵抗。
至于什么叫作使敌国无力抵抗,以后我们会在《战争计划》一篇中再做进一步探讨。
在这里,必须首先弄清楚敌人的军队、国土和意志这三个要素,它们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对象的总和。
在这三个要素中,军队是用来保卫国土的,所以按自然的顺序应该是先消灭敌人的军队,然后占领敌人的国土,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才有可能迫使敌人媾和。
所以,必须消灭敌人的军队。
我们所说的“消灭敌人的军队”
,也是指必须使敌人军队陷人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必须占领敌人的国士,否则敌人还会在那里建立新的军队。
即使这两点都做到了,只要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征服,也就是说只要敌国政府及其盟国还没有被迫媾和,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最终彻底屈服,就仍不能认为战争已经结束。
因为,即使我们完全占领了敌人的国士,敌人在其国内或在盟国支持下仍有可能重新武装起来斗争。
随着和约的签订,目的就算达到,战争就算结束了。
消灭敌人军队是逐步实现的,伴随而来的占领敌人国土也同样是逐步实现的。
此两者常常相互影响,因为地区的丧失反过来又会使军队受到削弱。
但是上述顺序不是绝对的,因此也并非总是如此。
有时敌人的军队可能没有受到显著削弱就已退到国土的另一边,甚至完全退到国外。
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占领敌人国土大部,甚至全部。
二、绝不能把打垮敌人当作理论上的定则
“使敌人无力抵抗”
,是抽象战争的目的,在现实中绝不是到处都有其地位,也不是达到媾和的必要条件,因此,绝不能在理论上把它当作一个定则。
事实上,在许多和约缔结的时候,交战一方并没有陷人无力抵抗之境地,有时甚至连均势都没有遭到显著的破坏。
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尤其是当敌人比自己强大得多的时候,打垮敌人只是一种毫无益处的概念游戏。
从纯粹概念中推论出来的抽象战争目的,之所以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是因为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不同。
假使战争真的如纯粹理论概念规定的那样,那么,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不仅不合情理,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纯概念中,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程度时,才能发生战争。
在现实战争中,除了无力继续抵抗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促成媾和。
一是获胜的可能不大,二是获胜的代价过高。
在战争中,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完全无力抵抗时,双方是否希望媾和,是随获胜可能性的大小和可能消耗力量的多少而变化的。
如果双方同样希望媾和,他们的政治分歧就会很快得到解决,就会媾和。
一方迫切希望媾和,另一方媾和的迫切性不大,条件和结果就会对后者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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