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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观的反映。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必须达到5项目标:(1)为了健康、安全和幸福的生活,培养日常生活必要的生活习惯,谋求身体诸机能协调发展。
(2)通过园内集体生活,培养幼儿愉快参加集体生活的态度以及协作、自主、自律精神的萌芽。
(3)培养幼儿正确认识和对待周围的社会生活及事物的态度。
(4)引导幼儿正确使用语言,培养对童话、画册等的兴趣。
(5)通过音乐、游戏、绘画以及其他活动,培养幼儿创造性表现的兴趣。
《学校教育法》对幼儿园的这些规定与以往相比显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这些规定表明日本在战后力图摒弃战前注重效忠统治者的思想灌输,转而以民主主义教育观为指导来开展幼儿教育的趋势。
根据《学校教育法》等法律文件精神,文部省于1948年3月颁布了《保育大纲》。
这是由国家编制的日本第一部学前教育大纲。
《保育大纲》的立意显然是以“自由游戏”
为主,全面地实行注重健康的生活指导,其基调显然是试图最大限度地尊重儿童自由和自发的活动。
1956年,《保育大纲》被进行修订,并在此基础上推出《幼儿园教育大纲》,该大纲的颁布标志着战后初期日本学前教育的整顿改革工作已基本结束,整顿改革期作为一个过渡阶段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二)幼保一元化的进展
所谓幼保一元化,就是要求幼儿园和保育所在制度上实现一体化。
幼保一元化问题,是个老问题,自1926年《幼儿园令》公布开始,对此争论延续不绝。
1926年(大正十五年)颁布《幼儿园令》,拟将保育所作为简易幼儿园置于文部省管辖之下,使二者归于统一,但内务部从社会事业角度,并于1938年公布了《社会事业法》,使保育所也有了法律依据,于是便形成了学前教育的二元化体制。
这样,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的幼儿园和保育所形成了两个系统,幼儿园主要是对富裕阶层的3~6岁幼儿进行教育的场所,归文部省领导;托儿所则主要收容贫民家庭(尤其是劳动妇女)的0~6岁婴幼儿,由内务省管辖。
1947年3月颁布的《教育基本法》及《学校教育法》将幼儿园纳入受文部省领导的学校系统。
1947年12月,日本国会又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强调保育所所有儿童的福利,同时又宣布将战争时期的托儿所改名为保育所。
声称保育所是受保护者之委托,以保护婴幼儿为目的的福利机构,受厚生省管辖。
实际上仍要求保育所继承战前托儿所特点,收容家庭有困难的贫民婴幼儿。
另外,过去凡从事婴、幼儿保育的工作者统称为“保姆”
,然而随着保育制度的确立,为区别于保育所的保育工作者,便将幼儿园的保育工作者由原来的“保姆”
改称为“教谕”
,保育所的保育工作者仍称为“保姆”
。
因而,幼保二元化系统分野更为明显。
然而,幼保二元化体制明显有许多弊端。
首先是管理体制的分野导致在保教方面产生差异;其次是导致公费双重投资,并由此产生某些不公;最后是制度上的混乱不利于学前教育的深入发展;等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民主化潮流的影响,幼保一元化呼声越来越强烈,从而促使保育所与幼儿园两者的性质、设施、设备、实际功能已有所接近。
现代日本家庭不论收入多寡,都可将婴幼儿送入保育所(而以前对此是有限制的);幼儿园也不再是只招收富裕阶层子女入园。
实际上,在一个地区两者共同担负保育、教育任务。
1963年,厚生省与文部省达成协议,要求各地为保育所开设的课程和提供的设备必须与幼儿园基本相同。
为此,1965年厚生省以1964年文部省制定的《幼儿园教育大纲》为范本,制定了《保育所保育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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