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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则的概念
细则是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或办法,联系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有的放矢地拟定出来的详细规则。
制订细则必须切实掌握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增强细则的可行性。
细则是一种起补充作用和辅助作用的规范性公文。
他在相应的法令、条例、规定之外,还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出一些具体的条文以补充某些法令、条例、规定内容的不足,以便于更好的遵守执行。
不是所有的法令、条例、规定都要补充“细则”
,而要看实际是否需要。
大凡“细则”
的规定,往往是为了在某项较大活动较复杂的任务及职能机构的分工上,保证某些原则性比较强或涉及面比较广的规定的具体实施。
细则是将上级机关的有关法令、条例、规定更加具体化。
二、格式及写法
(一)开头。
开头必须首先交代制订该细则的依据。
但并不是在开头中交代一下依据就行了,而是要在每一个条款中都是以这些规定为准。
(二)主体。
这是细则的核心部分,是细则对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的全部内容。
其规定事项的若干条款之间,要用序号按自然顺序或内在逻辑联系有序排列。
(三)结束语。
细则的结束语很简单,用一条简要说明一下生效日期或公布单位即可。
三、注意事项
(一)必须充分注意细则的补充性与辅助性。
不能离开“母件”
精神另搞一套;也不能对“母件”
精神随意解释,为我所用;更不能和“母件”
有抵触、矛盾之处,否则会弄得无所适从,无法执行。
(二)在“上有所依”
的同时,还要“下有所系”
。
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不能只是重复“母件”
的有关规定条款,否则会造成细则不“细”
,只是多了几句重复的废话,必然会失去拟定细则的意义。
(三)要准确地把握规则的针对性。
从具体实际的工作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条款,该细处则细,不该细处则免,不要不顾实际需要,将有关原文的每一条款都来个具体化、全面铺开、啰唆冗长、让人眼花缭乱,无法执行。
要知道,哪怕再细的规则,也不可能对一项法令、条例、规定从头到尾加以诠释,而只是择其需要解释之处加以补充解释。
(四)对细则的针对性的理解也应当具体化。
细则的针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够具体之处;二是不够完备之处;三是不够明确之处;四是易生歧义之处。
一切笼统、抽象、歧义、遗漏都是细则之大忌。
四、典型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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