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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一般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实施。
其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
2.章程类
章程一般是由社会团体或组织制定的组织纲领和规章制度,一般用以说明该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具有准则性与约束性的作用。
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用章程。
3.制度类
制度是由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针对某项工作或某些问题提出的相关要求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法规性和权威性,它所涉及的工作和问题,不如“章程类”
和“行政法规类”
重大,其长期性和稳定性也相对小些。
常用的文体有“制度”
、“规定”
、“守则”
等。
4.公约类
公约一般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成员经协商决议而制定出的共同遵守的准则。
它的制发者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
其约束力也不如行政法规、章程、制度三类。
三、规章制度的写作
规章制度通常由标题、落款和正文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1.完整式标题
一般由单位名称、内容(发文事由)和文种名称组成。
如《××直属单位保密工作细则》、《××师营院管理规定》等。
有的规章制度属于试行、暂行或草案,因此应在标题中的文种名称前加上“试行”
、“暂行”
字样,或将“试行”
、“暂行”
加括号写在文种后面。
如《××厂职工奖惩办法(试行)》。
2.省略式标题
有时标题也可以省略制发单位的名称。
如《会计人员职责条例》。
(二)落款
规章制度必须注明制定或颁布的具体时间,以便于贯彻落实。
落款置于标题的下面,标明发布机关和发布日期。
有些重要的章程、条例,在落款中还需标出经过某种会议通过,何时批准。
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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