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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辩护却是适合于科学哲学与认识论[13]。
发现是主观的,辩护则是客观的。
辩护也是规范的。
它决定什么应该被接受。
它评价科学理论和假设,发现涉及它们的起源。
辩护则问,事实不管怎么选择,是否对假设构成了客观的证据。
发现包含因果解释,动机形成的由来,早期培养、文化、社会地位、心理构成、个人兴趣等。
这是主观的,它并不由于好的支持而合理地确立发现。
[14]
但有学者指出,人们对DJ区分的理解并不一致,尼克尔斯(ThomasNickles)列出了对DJ区分的七种解读:
DJ区分首先是心理过程与逻辑论证之间的逻辑区分;DJ区分是时间上的区分,将科学家有明确的假说之前所做的事情与科学家或别人之后所作的检验相分离。
逻辑预设了不需要正式承认发现语境有两个原因:(1)所有的逻辑考虑是起辩护作用的,于是无论发生在理论建造的什么阶段,这些逻辑考虑就落入了辩护语境之中。
(2)对科学家在思考解决问题方法时做了什么的描述不需要逻辑;毕竟没有发现的算法,即没有发现的逻辑;因为没有制造深层发现的算法、主要的概念发现涉及对原先的概念的剧烈背离,所以发现不可能明白的推理,发现不但是非逻辑的(nonlogical)过程而且是无逻辑的(illogical)过程;发现是非论述性的(nondiscursive),因此不能作为推理得到重构;这种区分是基于语言转向的思想判据将哲学或认识论(特指语言的分析哲学)区分于心理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
[15]
直到20世纪60年代之前,DJ区分指导着科学哲学的进程。
但是随着60年代逻辑经验主义的衰退,DJ区分受到了主要来自两方面的攻击,它们都对逻辑经验主义的狭隘研究范围提出了质疑。
第一种攻击源于科学哲学内部(包括传统的科学哲学视角和认知科学视角),这些DJ区分的反对者认为不应将发现排除在科学哲学研究范围之外。
第二种攻击源于科学史以及科学的社会和文化研究群体,这些群体试图使自身的学科涉足科学哲学研究。
在SSK或科学的社会-文化研究者看来:“我们不再区分发现的背景和证明的背景,我们有一系列不断的变化、表现和转移,这些可以把最初实验室的‘发现的科学’同其他实验室的‘被证实的科学’联系起来。
然而,由于对网络系统(我们的实验室只是该网络系统的一部分)缺乏进一步研究,这一系列变化没有全面地加以描述。
这就是我们的研究及所有研究的局限,这些研究停留在一个地点而无法顾及网络系统。”
[16]
这样一来,诸如发现与证实之间的区分,往往使那些实际开始思考科学研究的社会科学家陷于困境,而不是对他们有所帮助。
但为什么是这样一种情形?当我们进入实验室时,难道我们实际上不正在脱离证明语境而去研究科学结果的制造过程吗?难道我们没有理由设想发现与证明是分离的、彼此相互独立的过程?因为答案是否定的,所以社会科学家感到窘迫。
哲学家认为,证实实际上是一个在科学共同体内合理的一致性形成的过程,因为组成这种共同体的检验者们很可能独立于知识的生产者,所以检验者们的批评性论断就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所谓旁观者清也。
然而,如果我们充分细致地思考知识生产的过程,结果就会发现,科学家不断地把他们的决定和选择与所期待的“实证者”
共同体特定成员的反应联系起来,或者与他们想在其中发表论文的杂志的规定联系起来。
决定基于哪些是“最新的”
与哪些是“过时的”
东西,基于一个人“能”
做什么或“不能”
做什么,基于他们遇到的反对者以及通过提出某一特定观点而不得不与之联系的那些人。
简言之,实验室的发现基本上是着眼于潜在的批评或接受(以及关于潜在的盟友与敌人)做出的,它是发现的实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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