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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增陕西为百,河南为九十五,山东、西俱九十。
而以会试分南、北、中卷为不均,乃增四川额十名,并入南卷,其馀并入北卷,南北均取一百五十名。
盖瑾陕西人,而阁臣焦芳河南人,票旨相附和,各徇其私。
瑾、芳败,旋复其旧。
初制,两京乡试,主考皆用翰林。
而各省考官,先期于儒官、儒士内聘明经公正者为之,故有不在朝列累秉文衡者。
景泰三年,令布、按二司同巡按御史,推举见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文学廉谨者,聘充考官。
于是教官主试,遂为定例。
其后有司徇私,聘取或非其人,监临官又往往侵夺其职掌。
成化十五年,御史许进请各省俱视两京例,特命翰林主考。
帝谕礼部严饬私弊,而不从其请。
屡戒外帘官毋夺主考权,考官不当,则举主连坐。
又令提学考定教官等第,以备聘取。
然相沿既久,积习难移。
弘治十四年,掌国子监谢铎言:“考官皆御史方面所辟召,职分即卑,听其指使,以外帘官预定去取,名为防闲,实则关节,而科举之法坏矣。
乞敕两京大臣,各举部属等官素有文望者,每省差二员主考,庶几前弊可革。”
时未能从。
嘉靖七年,用兵部侍郎张璁言,各省主试皆遣京官或进士,每省二人驰往。
初,两京房考亦皆取教职,至是命各加科部官一员,阅两科、两京房考,复罢科部勿遣,而各省主考亦不遣京官。
至万历十一年,诏定科场事宜。
部议复举张璁之说,言:“彼时因主考与监临官礼节小嫌,故行止二科而罢,今宜仍遣廷臣。”
由是浙江、江西、福建、湖广皆用编修、检讨,他省用科部官,而同考亦多用甲科,教职仅取一二而已。
盖自嘉靖二十五年从给事中万虞恺言,各省乡试精聘教官,不足则聘外省推官、知县以益之。
四十三年,又从南京御史奏,两京同考用京官进士,《易》、《诗》、《书》各二人,《春秋》、《礼记》各一人,其馀乃参用教官。
万历四年,复议两京同考、教官衰老者遣回,北京取足于观政进士、候补甲科,南京于附近知县、推官取用。
至是教官益绌。
初制,会试同考八人,三人用翰林,五人用教职。
景泰五年,从礼部尚书胡濙请,俱用翰林、部曹。
其后房考渐增。
至正德六年,命用十七人,翰林十一人,科部各三人。
分《诗经》房五,《易经》、《书经》各四,《春秋》、《礼记》各二。
嘉靖十一年,礼部尚书夏言论科场三事,其一言会试同考,例用讲读十一人,今讲读止十一人,当尽入场,方足供事。
乞于部科再简三四人,以补翰林不足之数。
世宗命如所请。
然偶一行之,辄如其旧。
万历十一年,以《易》卷多,减《书》之一以增于《易》。
十四年,《书》卷复多,乃增翰林一人,以补《书》之缺。
至四十四年,用给事中余懋孳奏,《诗》、《易》各增一房,共为二十房,翰林十二人,科部各四人,至明末不变。
洪武初,赐诸进士宴于中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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