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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粮不及十五万石,州不及七万石,县不及三万石,及僻静处,俱为事简。
在京诸司,俱从繁例。
十六年,京官考核之制稍有裁酌,俱由其长开具送部核考。
十八年,吏部言天下布、按、府、州、县朝觐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称职者十之一,平常者十之七,不称职者十之一,而贪污阘茸者亦共得十之一。
帝令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为民。
永、宣间,中外官旧未有例者,稍增入之。
又从部议,初考称职、次考未经考核、今考称职者,若初考平常、次考未经考核、今考称职者,俱依称职例升用。
自时厥后,大率遵旧制行之。
中间利弊不可枚举,而其法无大变更也。
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岁,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谓之京察。
自弘治时,定外官三年一朝觐,以辰、戌、丑、未岁,察典随之,谓之外察。
州县以月计,上之府,府上下其考,以岁计,上之布政司。
至三岁,抚、按通核其属事状,造册具报,丽以八法。
而处分察例有四,与京官同。
明初行之,相沿不废,谓之大计。
计处者,不复叙用,定为永制。
洪武四年命工部尚书朱守仁廉察山东莱州诸郡官吏。
六年,令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有司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此考察之始也。
洪熙时,命御史考察在外官,以奉命者不能无私,谕吏部尚书蹇义严加戒饬,务矢至公。
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当黜退者七百三十馀人。
帝虑其未当,仍集诸大臣更考,存留者三之一。
成化五年,南京吏部右侍郎章纶、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高明考察庶官。
帝以各衙门掌印官不同佥名,疑有未当,令侍郎叶盛、都给事中毛弘从公体勘,亦有所更定。
弘治六年考察,当罢者共一千四百员,又杂职一千一百三十五员。
帝谕:“方面知府必指实迹,毋虚文泛言,以致枉人。
府州以下任未三年者,亦通核具奏。”
尚书王恕等具陈以请,而以府、州、县官贪鄙殃民者,虽年浅不可不黜。
帝终谓人才难得,降谕谆谆,多所原宥。
当黜而留者九十馀员。
给事、御史又交章请黜遗漏及宜退而留者,复命吏部指实迹,恕疏各官考语及本部访察者以闻。
帝终以考语为未实,谕令复核。
恕以言不用,且疑有中伤者,遂力求去。
至十四年,南京吏部尚书林瀚言,在外司府以下官,俱三年一次考察,两京及在外武职官,亦五年一考选,惟两京五品以下官,十年始一考察,法大阔略。
旨下,吏部覆请如瀚言,而京官六年一察之例定矣。
京察之岁,大臣自陈。
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事、御史纠劾,谓之拾遗。
拾遗所攻击,无获免者。
弘、正、嘉、隆间,士大夫廉耻自重,以挂察典为终身之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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