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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六十者子替。
明初定例,嫡子袭替,长幼次及之。
绝者,嫡子庶子孙次及之;又绝者,以弟继。
永乐后,取官舍旗军馀丁曾历战功者,令原带俸及管事袭替,悉因之。
其降级子孙仍替见降职事。
弘治时,令旁支减级承袭。
正德中,令旁支入总旗。
嘉靖间,旁支无功者,不得保送。
凡升职官舍,如父职。
其阵亡保袭者,流官一等。
凡袭替官舍,以骑射试之。
大抵世职难核,故例特详,而长弊丛奸,亦复不少。
官之大者,必会推。
五军都督府掌印缺,于见任公、侯、伯取一人。
佥书缺,于带俸公、侯、伯及在京都指挥,在外正副总兵官,推二人。
锦衣卫堂上官及前卫掌印缺,视五府例推二人。
都指挥、留守以下,上一人。
正德十六年,令五府及锦衣卫必由都指挥屡著勋猷者升授。
诸卫官不世,独锦衣以世。
武之军政,犹文之考察也。
成化二年,令五年一行,以见任掌印、带俸、差操及初袭官一体考核。
十三年令两京通考以为常。
五府大臣及锦衣卫堂上官自陈候旨,直省总兵官如之。
在内五府所属并直省卫所官,悉由巡视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卫所官,由抚、按造册缴部。
副参以下,千户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抚,咨部考举题奏。
锦衣卫管戎务者倍加严考,南、北镇抚次之。
各卫所及地方守御并各都司隶巡抚者,例同。
惟管漕运者不与考。
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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