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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浙、长芦引盐,常股四分,以给各边主兵及工役振济之需;存积六分,非国家大事,边境有警,未尝妄开。
开必边臣奏讨,经部覆允,未有商人擅请及专请淮盐者。
弘治间,存积盐甚多。
正德时,权幸遂奏开残盐,改存积、常股皆为正课,且皆折银。
边臣缓急无备,而势要占中卖窝,价增数倍。
商人引纳银八钱,无所获利,多不愿中,课日耗绌。
奸黠者夹带影射,弊端百出。
盐臣承中珰风旨,复列零盐、所盐诸目以假之。
世宗登极诏,首命裁革。
未几,商人逯俊等夤缘近幸,以增价为名,奏买残馀等盐。
户部尚书秦金执不允,帝特令中两淮额盐三十万引於宣府。
金言:“奸人占中淮盐,卖窝罔利,使山东、长芦等盐别无搭配,积之无用。
亏国用,误边储,莫此为甚。”
御史高世魁亦争之。
诏减淮引十万,分两浙、长芦盐给之。
金复言:“宣、大俱重镇,不宜令奸商自择便利,但中宣府。”
帝可之。
已而俊等请以十六人中宣府,十一人中大同,竟从其请。
嘉靖五年从给事中管律奏,乃复常股存积四六分之制。
然是时馀盐盛行,正盐守支日久,愿中者少;馀盐第领勘合,即时支卖,愿中者多。
自弘治时以馀盐补正课,初以偿逋课,后令商人纳价输部济边。
至嘉靖时,延绥用兵,辽左缺饷,尽发两淮馀盐七万九千馀引於二边开中。
自是馀盐行。
其始尚无定额,未几,两淮增引一百四十馀万,每引增馀盐二百六十五斤。
引价,淮南纳银一两九钱,淮北一两五钱,又设处置、科罚名色,以苛敛商财。
於是正盐未派,先估馀盐,商灶俱困。
奸黠者藉口官买馀盐,夹贩私煎。
法禁无所施,盐法大坏。
十三年,给事中管怀理言:“盐法之坏,其弊有六。
开中不时,米价腾贵,召籴之难也。
势豪大家,专擅利权,报中之难也。
官司科罚,吏胥侵索,输纳之难也。
下场挨掣,动以数年,守支之难也。
定价太昂,息不偿本,取赢之难也。
私盐四出,官盐不行,市易之难也。
有此六难,正课壅矣,而司计者因设馀盐以佐之。
馀盐利厚,商固乐从,然不以开边而以解部,虽岁入距万,无益军需。
尝考祖宗时,商人中盐纳价甚轻,而灶户煎盐工本甚厚,今盐价十倍於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盐使不行也?故欲通盐法,必先处馀盐,欲处馀盐,必多减正价。
大抵正盐贱,则私贩自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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