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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加增,必亏正课。
保奏不可从。”
御史马从骋亦争之。
俱不听。
保乃开存积八万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压正盐不行。
商民大扰,而奸人蜂起。
董琏、吴应麒等争言盐利。
山西、福建诸税监皆领盐课矣。
百户高时夏奏浙、闽馀盐岁可变价三十万两,巡抚金学会勘奏皆罔。
疏入不省。
於是福建解银万三千两有奇,浙江解三万七千两有奇,借名苛敛,商困引壅。
户部尚书赵世卿指其害由保,因言:“额外多取一分,则正课少一分,而国计愈绌,请悉罢无名浮课。”
不报。
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额逋百馀万,保亦惶惧,请罢存积引盐。
保寻死。
有旨罢之,而引斤不能减矣。
李太后薨,帝用遗诰蠲各运司浮课,商困稍苏,而旧引壅滞。
户部上盐法十议,正行见引,附销积引,以疏通之。
巡盐御史龙遇奇立盐政纲法,以旧引附见引行,淮南编为十纲,淮北编为十四纲,计十馀年,则旧引尽行。
从之。
天启时,言利者恣搜括,务增引超掣。
魏忠贤党郭兴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无算。
论者比之绝流而渔。
崇祯中,给事中黄承昊条上盐政,颇欲有所厘革。
是时兵饷方大绌,不能行也。
初,诸王府则就近地支盐,官民户口食盐皆计口纳钞,自行关支。
而官吏食盐多冒增口数,有一官支二千馀斤,一吏支五百馀斤者。
乃限吏典不得过十口,文武官不过三十口;大口钞十二贯支盐十二斤,小口半之。
景泰三年始以盐折给官吏俸粮,以百四十斤当米一石。
京官岁遣吏下场,恣为奸利。
锦衣吏益暴,率联巨舰私贩,有司不能诘。
巡盐御史乃定百司食盐数,攟束以给吏,禁毋下场。
纳钞、僦輓,费无所出,吏多亡。
嘉靖中,吏部郎中陆光祖言於尚书严讷,疏请革之。
自后百司停支食盐,惟户部及十三道御史岁支如故。
军民计口纳钞者,浙江月纳米三升,卖盐一斤,而商贾持盐赴官,官为敛散,追徵之急过於租赋。
正统时,从给事中鲍辉言,令民自买食盐於商,罢纳米令,且鬻十斤以下者勿以私盐论,而盐钞不除。
后条鞭法行,遂编入正赋。
巡盐之官,洪、永时,尝一再命御史视盐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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