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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专为瓦剌入犯设也。
是后,将士功赏视立功之地,准例奏行。
北边为上,东北边次之,西番及苗蛮又次之,内地反贼又次之。
世宗时,苦倭甚,故海上功比北边尤为最。
北边,自甘肃迤东,抵山海关。
成化十四年例:“一人斩一级者,进一秩,至三秩止。
二人共斩者,为首进秩同。
壮男与实授,幼弱妇女与署职。
为从及四级以上,俱给赏。
领军官部下五百人者,获五级,进一秩。
领千人者,倍之。”
正德十年重定例:“独斩一级者升一秩。
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从给赏。
四五六人共者,首给赏,从量赏。
二人共斩一幼敌者,首视三人例,从量赏。
不愿升者,每实授一秩,赏银五十两,署职二十两。”
嘉靖十五年定,领军官千、把总,加至三秩止,都指挥以上,止升署职二级,余加赏。
东北边,初定三级当北边之一。
万历中,改与北边同。
番寇苗蛮,亦三级进一秩,实授署职,视北边。
十级以上并不及数者给赏。
万历三年,令陕西番寇功,视成化中例,军官千总领五百人者,部下斩三十级,领千人者六十级,把总领五百人者十级,领千人者三十级,俱进一秩,至三秩止。
南方蛮贼,宣德九年例,三级以上及斩获首贼,俱升一秩,余加赏。
正德十六年,定军官部下斩百级者升署一秩,三百级者实授一秩,四百级者升一秩,余功加赏。
倭贼,嘉靖三十五年定:“斩倭首贼一级,升实授三秩,不愿者赏银百五十两。
从贼一级,授一秩。
汉人胁从一级,署一秩。
阵亡者,本军及子实授一秩。
海洋遇贼有功,均以奇功论。”
万历十二年更定,视旧例少变,以贼众及船之多寡,为功赏之差。
复定海洋征战,无论倭寇、海贼,勘是奇功,与世袭。
云南夷贼,擒斩功次视倭功。
内地反贼,成化十四年例,六级升一秩,至三秩止,幼男妇女及十九级以上与不及数者给赏。
正德七年,定流贼例:“名贼一级,授一秩,世袭,为从者给赏。
次贼一级,署一秩。
从贼三级及阵亡者,俱授一秩,世袭。
重伤回营死者,署一秩。”
又以割耳多寡论功,最多者至升二秩,世袭。
先是,五年宁夏功,后嘉靖元年江西功,俱视流贼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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