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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义愤不是判罪的依据。
以德治国取代依法治国,社会肯定会重蹈“人治”
的错误。
我们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是因为没有法律撑腰的道德行为往往是软弱的;而没有自觉道德意识维护的法律是单纯的惩罚,而单纯的惩罚并不能制止犯罪。
法律与道德都涉及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越过道德的界限可以进入法的领域,而当人的行为还未触犯法律可能仍在道德的调节范围之内。
可是,人的行为的道德与法律问题往往难以截然分开。
中国有句古话:“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路见不平,是道德愤慨,可拔刀相助则涉及法律问题。
在我们社会中并不少见的关于见义勇为造成的伤残处理问题往往涉及法律问题。
如果法律不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那就不能在社会上形成见义勇为的风气,就会邪气上升、正气下降。
“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绝不是好的社会风气。
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应该成为道德的支撑,用法律的强制力量使人明白道德上的是非;反过来说,我们的道德教化,可以有助于使法律这种他律变为自律,使法律由惩治的条文变为人的法律意识,人人自觉守法,从而发挥道德对法的协助作用。
一个人人自觉遵守法律的社会,是一个既是法治又是诚实守信的道德社会。
一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都有各自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传统的依据,但就是无法也不可能以人性为依据。
一旦把抽象的人性观念引入立法和制定道德规范,引入管理,就是把有据可依的立法和道德教育,有明确规章的科学管理引入“什么是人性”
、“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人性为依据”
这些争论不休的非确定领域。
人们也无法理解在不变的人性的基础上为什么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会变化,也不知道按人性化原则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管理、如何治国与如何教民。
我们政府的各项措施应该“便民”
,应该“富民”
,应该处处事事为人民的利益着想,但这不是基于人性的原则,而是决定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共产党的执政的本质。
因此我建议在各个领域还是谨慎使用“人性化”
之类的用语为好,以免引起歧义。
如果说管理者制定的规则、制度,应该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体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这很明确;如果说要符合“人性化”
,就会堕入晦暗不明的“哲学深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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