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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社会并不是由仁者和不仁者两种人构成的。
社会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
这是一个大集体。
其中,当然有不仁者,即社会中的不道德分子。
也有仁者即见义勇为者,但都是少数,最大多数是处于既非不仁也不是都能见义勇为的普通人。
学雷锋的重要意义并不是单纯为一些人提供服务,而更重要的是树立一种高尚的新道德风尚。
被服务者从学雷锋中学到的,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而不是专门捡便宜的小市民习气。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但这个捡便宜的人,绝不会影响学雷锋运动的社会价值。
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两个人分苹果。
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
在经济领域它受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这可不是分苹果,拿大苹果与拿小苹果不是由道德水平决定的,而是由竞争来决定的。
至于在人与人的社会道德方面,扶贫助困,或者向弱者伸出援助之手,以及企业家回报社会的义举,不能用市场经济的标准来衡量,而是在人与人的关系方面树立一种非市场的助人为乐的风尚。
如果在社会生活中,都不愿当仁者,以免害己,都不愿拿小苹果,以免大苹果被人先拿走了,先下手为强,这种观点在道德领域是错误的、有害的,按照这种观点行事,社会风气一定十分糟糕。
为仁害己的现象,在社会中的确存在。
这就是见义勇为者自身受到人身伤害。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介入是完全必要的。
我们通过法律来处罚不仁者,即对社会造成伤害的人,援助见义勇为的人。
这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之处。
法律要求公平和正义,道德要求宽容和牺牲。
因而道德和法律要相互配合。
我们国家关于见义勇为而遭到伤害的人的法律保护,就是以法律来维护道德的一种措施,也是对道德的一种法律支援。
而且我们也要分清具体情况,我们对青少年一般并不提倡见义勇为,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在生活经验和体力方面都是弱者,应该是保护对象而不是保护者。
见义勇为应该是成年人的事,特别是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人的神圣职责。
我们要避免不仁害人,为仁害己,要借助法律的力量。
对不仁者的处罚,对仁者的法律保护,是完全必要的。
但我们又不能仅仅指望依靠法律来推行道德,来维护道德,如果这样,无异于宣布道德作用的破产。
道德的力量应该主要在道德自身。
这种力量,一是道德的自律的力量,它依靠的是由于教养而形成的个人的良心作用。
二是要重视公民的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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