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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之争入于学校而争出于吏胥者,亦莫不利其固然而为之矣。
约而计之,十人而除一人,则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百人而除十人,则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展转加焉而不可穷,争诡焉而不可禁。
天下之学校吏胥渐多而百姓渐少,是始犹以学校吏胥加百姓,而其后逐以百姓加百姓也。
彼百姓之无可奈何者,不死于沟壑即相率而为盗贼耳,安得而不乱哉。
(194)
除此以外,农民还有两条路可走。
第一条路是当僧道,不过如被发觉,反要吃苦。
如《太祖实录》卷二二七所记:
二十六年(1393)五月乙丑,道士仲守纯等一百二十五人请给度牒。
礼部审实皆逃民避徭役者。
诏隶锦衣卫习工匠。
第二条路是抛弃土地,逃出做“流民”
。
三
洪武三年(1370)时曾有一次关于苏州一府地主的统计:
先是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产孰优?户部臣对曰:“以田税之多寡较之,唯浙西多富民巨室。
以苏州一府计之,民岁输粮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
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
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
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
计五百五十四户,岁输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
(195)
苏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的户口统计是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
(196)二十年中户口相差大致不会很远。
如以此数估计,则五十万户中有地主五百户,地主占全户口的千分之一。
不过这统计不能适用于别处,苏松财赋占全国三分之一,依照此例与在全国所纳的田赋比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万户中才有一户地主。
地主有政治势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灾,也和他们不相干。
而且愈是碰到灾荒,愈是他们发财的机会。
第一是荒数都分配给地主,农民却须照样纳税。
王鏊曾说:
时值年丰,小民犹且不给,一遇水旱,则流离被道,饿殍塞川,甚可悯也。
惟朝廷轸念民穷,亦尝蠲免荒数,冀以宽之。
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为利,故有卖荒送荒之说。
以是荒数多归于豪右,而小民不获沾惠。
(197)
而且贫农无田,所种多为佃田,即使有恩恤,好处也只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实录》卷五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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