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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正在用全力去镇压,新兴的建州却又乘机而入,在内外交逼的情势下,颠覆了明室的统治权。
除中央的军和兵以外,在地方的有民兵,民壮(弓兵、机兵、快手),义勇种种地方警备兵。
在边地的有土兵(土军)、鞑军(蒙古降卒)。
在内地的有苗兵、狼兵(广西土司兵)、土兵等土司兵。
将帅私人又有家丁、家兵、亲兵。
各地职业团体又有由矿工所组织的矿兵,盐丁所组织的盐兵,僧徒所组织的少林兵、伏牛兵、五台兵。
也有以特别技艺成兵的,如河南之毛葫芦兵、习短兵,长于走山;山东有长竿手;徐州有箭手;井陉有蚂螂手,善运石,远可及百步;福建闽漳泉之镖牌兵;等等。
(2)
从养军三百万基本上自给的卫兵制,到军兵费完全由农民负担,国库支出;从有定额的卫军,到无定额的募兵;从世袭的卫军,到雇佣的募兵,这是明代历史上一件大事。
次之,军因历史的、地理的、经济的关系,集中地隶属于国家。
在战时,才由政府派出统率总兵,调各卫军出征。
一到战事终了,统帅立刻被召回,所属军也各归原卫。
军权不属于私人,将帅也无直属的部队。
兵则由将帅私人所招募、训练,和国家的关系是间接的。
兵费不在政府的岁出预算中,往往须由长官向政府力争,始能得到。
同时,兵是一种职业,在中央权重的时候,将帅虽有私兵,如嘉靖时戚继光之戚家军,俞大猷之俞家军,都还不能不听命于中央。
到明朝末年,民穷财尽,内外交逼,在非常危逼的局面下,需要增加庞大的兵力,将帅到处募兵,兵饷都由将帅自行筹措,发生分地分饷的弊端,兵皆私兵,将皆藩镇,兵就成为扩充将帅个人权力和地位的工具了。
二、卫所制度
明太祖即皇帝位后,刘基奏立军卫法。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明史》卷八九《兵志序》说: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
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
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
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
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
这制度的特点是平时把军力分驻在各地方,战时才命将出师,将不专军,军不私将,军力全属于国家。
卫所的组织,《兵志》二《卫所门》记: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
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
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
卫有指挥使,所有千户百户。
总旗辖五十人,小旗辖十人。
各卫又分统于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司有都指挥使,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和治民事的布政使司,治刑事的按察使司,并称三司,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贵州、云南、北平三护卫、山西三护卫);行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留守司一(中都);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
成祖以后,多所增改,都司增为二十一(浙江、辽东、山东、陕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河南、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大宁、万全、山西、四川行都司、陕西行都司、湖广行都司、福建行都司、山西行都司);留守司二(中都、兴都);内外卫增至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
(3)
全国卫军都属于中央的大都督府。
大都督府掌军籍,是全国的最高军事机关。
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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