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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证法的形式逻辑前提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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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对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直接地表现为对形式逻辑的前提批判。
它把形式逻辑不予讨论的前提,作为自己批判反思的对象。
形式逻辑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人们在现实的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思维逻辑结构及其所遵循的思维规律和思维规则,这是自在意义上的形式逻辑;其二是指关于思维的逻辑结构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即通常所说的普通逻辑学,这是自为意义上的形式逻辑。
辩证法的形式逻辑前提批判,是以批判自为意义上的形式逻辑为中介,进而揭示隐藏于自在意义上的形式逻辑的内在矛盾。
在这种批判性的揭示过程中,蕴含于理论思维前提中的内在矛盾得到初步的显现。
(一)形式逻辑不予讨论的两类前提
前提,在形式逻辑中被定义为“推理中已知的判断”
。
例如,在“凡金属都导电,铁是金属,所以铁导电”
这个直言三段论中,“凡金属都导电”
和“铁是金属”
这两个直言判断,就是作为“已知的判断”
而构成这个直言三段论的大、小前提。
在思维推理过程中,人们所要求的是从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推出结论,所关切的是推理过程是否符合思维的规则,而不是思考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
是否合理。
如果对“前提”
提出质疑,批判性地追问“前提”
是否合理,那就超出了形式逻辑的论域。
正因如此,逻辑学界一直对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
表示怀疑,认为这种要求指向了推理的“前提”
,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形式逻辑范围内得到解决。
形式逻辑排斥对推理中的前提——已知的判断——的质疑,也就是排斥对思维内容的批判性思考。
这就是说,形式逻辑是以承诺或设定推理前提的已知性、真实性和确定性为前提的。
即使形式逻辑并不做出这种承诺,它也是对前提的真实性采取“存而不论”
或“置之不理”
的态度。
这两种态度其实是等值的:它们都以不考虑推理的前提为前提。
形式逻辑排斥对推理前提的质疑,符合形式逻辑自身的规定性。
从自为意义的形式逻辑说,它已经预先声明自己“撇开思维内容”
,专门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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