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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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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首先必须全面而深入地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及其所蕴含的深邃思想,并在这些基本命题的相互规定中去理解辩证法,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从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统一中去理解辩证法,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才能真正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性,才能使辩证法理论既具有巨大的历史感又具有强烈的时代感。
对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的首要前提。
一、辩证法经典命题探析
辩证法究竟是什么?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可以概括出5个主要的基本命题,探析这5个命题及其相互关系,可以构成我们在当代反思辩证法理论的切入点。
命题1: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2];
命题2:辩证法是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3];
命题3: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4];
命题4: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5];
命题5:辩证法是某种以认识思维的历史及其成就为基础的理论思维形式。
[6]
按照上述顺序排列这5个基本命题,主要是基于对辩证法的通常解释。
通常是把命题1(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作为关于辩证法的标准定义,并把命题2(辩证法是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当作命题1的某种强调和补充,因而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两个命题去定义辩证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命题3(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日益受到我国哲学界的普遍关注,但却由此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关于辩证法的理论性质的争论。
命题4(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是理论界长期以来经常引证的关于辩证法的重要论断,但并没有在“本质”
的意义上去阐释辩证法的批判性,而只是把“批判性”
解释为辩证法的一种“功能”
。
至于命题5(辩证法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不仅在阐释辩证法的“本质”
的层面上极少涉及,甚至在探讨辩证法的具体问题上也较少有人问津。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长期以来关于辩证法的定义,或关于辩证法本质的概括与解释,基本上是以命题1取代了其他命题,即仅仅是把辩证法定义和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简洁地说,就是把辩证法解释为关于“普遍规律”
的科学。
在我看来,关于辩证法的这种通常理解和解释,造成了以下几方面不容回避和亟待反思的理论后果。
其一,离开辩证法经典命题的相互理解而孤立地把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和理论内容归结为命题1,不仅造成对辩证法本身的片面性理解,而且也造成对命题1的庸俗化解释,即造成对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的庸俗化理解。
其二,由于孤立地把命题1归结为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即孤立地把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作为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因此也就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而把辩证法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这就不仅割裂了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而且往往由此把辩证法当成列宁所批评的“实例的总和”
。
这正如人们所熟知的,无论是在通行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中,还是在许多关于辩证法的哲学论著中,人们往往是以关于“自然”
、“社会”
和“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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