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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辩证法与精神家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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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精神家园是“活生生”
的辩证法。
提出并承诺这个命题,既要求辩证法研究关切人的精神家园,又要求把人的精神家园升华为辩证法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自觉地建设“活生生”
的精神家园,应当把辩证法研究与人的精神家园建设融为一体。
一、“自相矛盾”
的精神家园
人的精神家园是“自相矛盾”
的家园,是“矛盾丛生”
的家园,因而是“活生生”
的辩证法的家园。
离开关于矛盾的辩证法,就无法真正地理解和把握人的精神家园。
人的精神家园的矛盾,是由人的实践的存在方式构成的矛盾,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决定的人对世界的否定性统一关系构成的矛盾,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造就的人的生活的生命活动构成的矛盾。
马克思说,“劳动这种生命活动”
,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
“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
,“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
。
“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
[2]这种区别深刻地表现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3]。
这表明,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
,既是按照“物的尺度”
来活动,又是按照“人的尺度”
来活动,也就是既要“合规律性”
地活动,又要“合目的”
地活动。
“物的尺度”
与“人的尺度”
、“合规律”
与“合目的”
的矛盾,构成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也构成人的精神家园的内在矛盾。
人的实践活动是把人的“非现实性”
即“目的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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