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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如果以今天的观点来看,《史记》的史论,是更应当受到重视的,本书已有多处引证和阐述。
此外,《资治通鉴》里的“臣光曰”
,也有不少精彩的议论。
议论的基本要求,是所论不能离开史实;否则,就会成为“华多于实,理少于文,鼓其雄辞,夸其俪事”
[40]的夸夸其谈。
宋人洪迈说:“作议论文字,须考引事实无差忒,乃可传信后世。”
[41]这话说得好。
近人撰写的史书,其议论部分,大多采取夹叙夹议的形式。
也有采用书前总论,在自序、绪论中对所述史事作总的评论;或采用篇后论,如“简短的结论”
。
注释也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自注,二是他注。
他注是注释他人之书,属于历史文献学范畴;自注是作者对其所撰写之书的注释,是史书的体例之一。
自注的开创,始于司马迁。
章学诚说:“太史自叙之作,其自注之权舆乎!”
[42]他又说:“史家自注之例,或谓始于班氏诸志,其实史迁诸表已有子注矣。”
[43]另外,《史记》纪传部分时有“语在某纪”
、“语见某传”
,也都属于自注性质。
后来《汉书·地理志》每述一郡县,则于其名称之下,自注其建置、沿革,然后续书正文,述其户口多寡,辖境大小。
而《艺文志》则往往于著录书名之下,自注其撰者姓氏、起讫年代、所述内容、存佚情况等。
这一类自注,章学诚称作“大纲细目之规矩”
,从内容上看,它是对正文的补充。
《通典》自注,在这方面有很高的成就。
自注也用以考核史事,司马光的《资治通鉴考异》,察其本意,当是《通鉴》自注。
胡三省将《考异》与《通鉴》合为一书,并不违背作者初衷。
这类自注,专对史事进行考核,以明其去取之由,对读者十分重要。
宋人范冲撰《神宗实录》,别为《考异》五卷,完全仿效司马光撰《资治通鉴考异》的做法。
章学诚认为这都是“近代之良法”
。
自注作为“史学家法”
[44]之一,是应当受到重视的。
至于刘知幾说的“大抵撰史加注者,或因人成事,或自我作故,记录无限,规检不存,难以成一家之格言、千载之楷则”
[45],虽非全无一点道理,但因此而否认撰史中自注的重要性是不妥当的。
议论和注释虽非史事本身,但如在体例上掌握适当,同样是一部优秀史书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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