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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捐赠者服务基金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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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历史及运营机构
1.捐赠者服务基金的概念和运营模式
在美国,DAF是由公共慈善机构(PublicCharity)管理的一种捐赠模式,它是由捐赠人出资,在慈善机构下设立一个子基金,见图6-1。
从表面看,DAF就是捐赠人的慈善钱包,它是慈善账户和储蓄(或投资)账户的结合,捐赠人在基金会设立账户,然后将慈善资产放入其中。
此时,从慈善账户角度看,捐赠人拥有对账户资金慈善资助方面的建议权,而从储蓄投资账户角度看,捐赠人也可以对账户中暂时还未支出的资金提出保值增值建议。
图6-1 DAF运营模式
美国2006年《退休金保护法案》(Pensioof2006)中对DAF的官方定义为:DAF是一个基金或账户,按照捐赠人的捐赠独立设立;由运营机构拥有并控制;捐赠人可以拥有对捐赠资产投资或慈善支出的建议权。
(7)符合上述三条标准的基金或账户一般被视为DAF。
可见,DAF是捐赠人的专属慈善账户,捐赠人有权对此账户的慈善支出和投资提出建议,而慈善基金会拥有最终慈善捐赠的处理权。
尽管捐赠人放弃了账户的所有权,但在实践过程中,基金会一般会在最大程度上尊重捐赠者合理的投资和慈善支出建议权。
DAF的核心运营模式包括三个环节(3G):捐赠环节(Give)、保值增值环节(Grow)、慈善支出环节(Grant)。
在捐赠环节,捐赠人将资产捐赠至自己设立的专属账户中,捐赠一旦完成不可撤销,捐赠人立时享有捐赠的税务优惠。
捐赠的资产除现金外,也可以是不动产、股票、债券及字画古董等。
在保值增值环节,捐赠人可以将慈善资产进行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基金会提供不同类型或不同周期的投资产品,捐赠人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及慈善计划做出具体投资选择。
对于大额捐赠,基金会还有专门的慈善投资顾问来为捐赠人打理捐赠账户内的资产,以建立更为综合的投资组合,实现捐赠人的整体捐赠与投资目标。
在慈善支出环节,捐赠人可以选择向任何符合美国国税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501(c)(3)条款或基金会白名单中的公益慈善机构进行捐赠,也可以通过美国境内的慈善机构向境外慈善机构进行捐赠。
2.捐赠者服务基金的发展历史
在美国,DAF并非一出现就受到大众青睐,它的兴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一支DAF诞生于1931年美国纽约社区信托(rust),是由爱迪生实验室总经理威廉·巴斯托先生(WilliamBarstow)发起设立。
当时巴斯托夫妇想将自己的财富捐给慈善机构用于贫困儿童的科技教育,他们努力寻找一种捐赠模式,希望在实现捐赠目标的同时,不被烦琐的文书和制度困扰。
最终他们决定使用DAF模式达成捐赠,并命名为巴斯托夫妇基金。
相比家族基金会,DAF可以使巴斯托夫妇有效地实现捐赠自由,而且避开了烦琐的程序和复杂的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巴斯托夫妇基金是一支永续基金,尽管巴斯托夫妇及独子早已离世,但这支DAF现在依然存在,仍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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