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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卢梭的自由、平等主义教育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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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卢梭的自由理论
自由与平等被看作法国18世纪启蒙运动两面鲜艳的大旗,也是18世纪革命时代的“革命语言”
[22]。
孟德斯鸠和伏尔泰关注人的自由权利,而卢梭则更关注人的平等权利。
但在卢梭的教育思想中,体现了强烈的自由主义精神,只不过这种精神是通过自然教育来实现的。
卢梭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自由。
卢梭酷爱自由,他的最大遗憾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3]他的政治理论的宗旨就在于“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24],即可以保障自由又切实可行的政权规则。
“自由”
在卢梭的理论中有诸多含义,但最本质的含义就是后来伯林(IsaiahBerlin)所称的积极自由,其核心是自主。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声称,自由意味着“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在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25]。
卢梭的这种自由观念与霍布斯的消极自由观念形成明显的对比。
在霍布斯那里,自由就是不受权力控制,人们在社会中必须做一项最基本的选择:自由或被统治。
尽管霍布斯也崇尚自由,但他坚持说,为了安全,理性的人们应该放弃部分自由,过一种有权威的社会生活。
卢梭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不仅否认自由与被统治之间存在内在矛盾,而且断言人们只有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才能过一种最完美的自由生活。
在卢梭看来,人们可以同时既是自由的,又是被统治的。
实现这一目标的神奇方案是采纳一种独特的社会契约。
这一契约的实质是“单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
如此,“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26]在这种社会契约中,每个人全部转让了自己的天然自由,普遍意志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当个人服从普遍意志时,他“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27]。
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契约,卢梭创立了他的人民主权理论。
看来,卢梭的自由理论在政治上最主要地表现在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的自由。
卢梭认为自由是人的一种天赋权利。
“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
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
“做人的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
[28]也就是说,奴役别人的人是不会有真正自由的。
但是,历史上更多的情况是:以牺牲别人的自由来获得自己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以别人的自由为代价,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隶极端地作奴隶,公民便不能完全自由”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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