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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实际上,这里所谓虚假的荣誉是没有什么含义的,它只是个人追求私利、满足己欲的一种动力。
当然在追求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使私利和整体的公利相符合,一个人便获得了优越地位和高度声望。
(三)恐怖是专制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在划分、论证政体的过程中,表现出其个人对政体的偏爱和憎恶。
他从整体上赞扬共和政体和推崇君主政体,但又毫不留情地抨击了专制政体,这就是他的资产阶级立场之所在。
他认为在封建专制主义以及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统治下,君主实施的是暴政。
孟德斯鸠把暴政分为两种:“一种是真正的暴政,是以暴力统治人民;另一种是见解上的暴政,即当统治者建立的一些设施和人民的想法相抵触时让人感觉到的那种暴政。”
[25]暴力是指严刑峻法、警察、监狱等镇压人民的物质手段;见解上的暴政是指采取严格措施,对人民施以精神上的压力,驱使他们遵循封建君主指引的方向进行思想活动,不得越轨,这是一种思想、文化方面的无形暴政。
封建专制的君主为所欲为,对外进行侵略战争,掠夺城池,对内横征暴敛,欺压人民,并且好大喜功,穷奢极欲。
专制政体下的官僚机构体现君主的意志。
孟德斯鸠指出:“在专制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在专制的国家里,绝无所谓调节、限制、和解、条件、商谈、谏评这些东西,完全没有相等的或更好的东西可以向人建议;人就是一个生物服从另一个发出意志的生物罢了……在那里,人的命运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和惩罚。”
[26]因此,孟德斯鸠认为,恐怖是专制政体的原则,专制依靠恐怖维持其统治。
三、与政体原则相适应的三种形式的政体教育
孟德斯鸠既然认为不同政体具有不同的原则,那么当他把教育置于不同政体之中考虑时,认为教育也应该具有不同的目标。
他的这种思想和他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是联系在一起的,而这种认识源于他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的理解。
孟德斯鸠说:“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因为这些法律让我们准备做公民,所以每一个个别家庭都应当受那个大家庭的计划的支配,这个大家庭包含着全体个别的家庭。”
[27]实质上,孟德斯鸠所指的“大家庭”
就是社会或者国家,“大家庭和小家庭”
的关系延伸的意义就是“国家和个体”
的关系,即个体乃国家的组成要素。
这实际上就是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和个人的“大我和小我”
之关系的翻版。
孟德斯鸠把教育提高到法律的地位,并不指统治者要制定教育的法律,它不是指现代意义的教育法的含义,而是一种指向,即培养的目标。
按他的话说,是“准备做公民”
。
因此作为社会的成员,每个公民都必须接受教育,而且在各种不同政体之下,教育的法律也将不同。
在君主政体下,教育的法律的目的应该是荣誉;在共和政体下,应该是品德;在专制政体下,显然应该是恐怖。
(一)君主政体的教育或者君主国的教育
孟德斯鸠指出,在君主国里,人们接受教育的主要地方绝不是教育儿童的公共学校,而是社会。
社会乃是向人们传授荣誉的学校。
荣誉乃是人们的教师,它引导人们前进。
君主国的教育就是要使受教育者成为具有强烈荣誉感的人。
孟德斯鸠指出了君主国的教育的三个要求:“品德,应该高尚些;处世,应该坦率些;举止,应该礼貌些。”
[28]这里的品德主要指义务,就是对己对人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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