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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在交战中的刑赏十分严明。
《书·甘誓》篇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强调军队士兵要完全听从命令,听从命令的将会在宗庙加官受爵禄,不听从命令的将会在社神之前受刑杀戮。
将士在战争中除了听从战斗号令外,还有一般性的军法纪律,这与军民关系有关,是为了取得敌方百姓民众对己方军队的支持而制定出来的。
例如《司马法》就规定:将士进入敌国之后,“无暴神祇;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树木;无取禾黍、器械;见其寿幼,奉归无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
。
军队获胜归来,要高奏凯歌凯乐,谓之“凯旋”
。
凯旋归来之后,要到太庙、太社去向天地祖先神祇报告战斗的胜利,并献上战斗的获利品和俘虏。
这叫“献捷献俘”
。
“献捷献俘”
一般是所俘获的车马戈盾矛弓矢菔甲胄和战俘,另外有“馘”
,这是作战时将自己所杀死的敌方将士的左耳割下,献捷时交上作为计功求赏之实证。
献捷献俘之后,国君要论功行赏,宴享功臣。
这叫“饮至”
之礼。
论功行赏时有的加封土地,有的赐爵策勋,有的赏赐彝器、仪杖、车辆、宝玉等。
如小盂鼎铭中周王见盂率军胜利归来,则以酒宴为盂庆功,并赐给盂弓矢干戈甲胄等物品。
不过,周代献捷献俘礼仅限于所谓的戎狄蛮夷之国,而中原的同姓甥舅之国间所进行的战争则不举行此礼。
若行献俘礼在这些国家之间,则被以“非礼”
看待。
先秦时没有专门的军事训练。
军事训练是在田猎活动中进行,故《周礼·春官·大宗伯》把“大田之礼”
列于军礼之中是完全有道理的。
《礼记·王制》说:“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
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
这里有几点应加以说明:(1)《王制》说天子诸侯一年有三次田猎,但一般谓周代一年有四次田猎;即春蒐、夏苗、秋狝、冬狩。
(2)《王制》谓田猎目的一为“干豆”
,即宗庙祭祀;二为宴飨宾客;三为“充君之庖”
以待来用。
但实际上田猎还有最主要的一个目的作用,这就是田猎时兴师动众、驱车赶马、砍杀射御,不仅仅是为了田猎,而是为了军事训练。
特别是春夏秋的田猎,限制极多,目的不在于猎取野兽,而在于训练民众简选士卒。
实际上田猎不仅有军事训练的作用,而且还有军事检阅的性质,《周礼·春官·大宗伯》所说“大田之礼,简众也”
,正好指明了这一点。
五、凶礼
《大宗伯》说:“以丧礼哀死亡”
,丧礼是对死者表示哀悼,对死者的家属表示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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