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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
他认为,心与物不可分的整体,但为了方便计,则灵明能思者为心,延扩有形者为物。
两者“永远平行而为实体之两面”
。
两者的关系是:“心为物之体,物为心者用。
心为物之本质,物为心的表现”
[36]。
心是主,物是用。
为了论证心是唯一实在的主体,他完全否定了物的客观实在性。
心如何派生出物来?他解释说:无论自然之物,还是文化之物,“举莫非精神之表现,此心之用具。
不过自然之物乃精神之外在化,乃理智之冥顽化,其表现精神之程度较低,而文化之物其表现精神之程度较高”
[37]。
第二,“合理而言实在”
,从客体的角度深化“合心而言实在”
的命题。
他从“心”
的范畴引申出“理”
的范畴。
他认为,心有二义,一是心理意义的心,二是逻辑意义上的心,后者即是“理”
。
在新心学体系中,“理”
是纯粹的哲学范畴,他用“理”
来解释事物的客观规定性,以外事物的客观性就是认识的普遍性或共同性。
他用“理”
来解释事物的本质规定性,认为本质是“心中之理”
对事物作出的规定,事物的本质来自“理”
。
他还用“理”
来解释事物的时空规定性,认为时空是“心中之理”
赋予事物的规定性,由此,提出了“时空即理”
、“时空是心中之理”
、“时空是自然知识所以可能的心中之理或先天标准”
和“时空是自然行为所以可能的心中之理或先天标准”
四个命题来论证。
这样,他将事物的各种规定性都归结为“心中之理”
,从而得出了“理外无物”
的唯心主义结论。
第三,从主、客体相互关系的角度论证心为本体的观点,提出了“合价值而言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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