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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礼制与大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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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中礼和仪二字常常连用:《诗·小雅·楚茨》有“礼仪卒度”
、“礼仪既备”
。
因礼和仪常连用以至于有人认为“礼”
、“仪”
同义,这是不对的。
周礼中礼、仪区别甚严,“仪”
是形式,“礼”
是本质内容。
《左传·昭公五年》:“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
’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
’”
这就是说,“郊劳”
和“赠贿”
只是“仪”
,也就是礼的形式。
那么,礼的内容是什么呢?《礼记·郊特牲》说:“礼之所尊,尊其义也。
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
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
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
依此可知,礼的“义”
是很难了解的;而了解礼的义——内容,并且牢牢地遵守它,天子便可以治理天下了。
周礼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亲族血缘方面的关系,前人称之为“亲亲”
;二是社会政治方面的关系,前人称之为“尊尊”
。
亲亲与尊尊贯彻着严格的等级制原则,它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
凭此工具,统治阶级可以维护从士到天子卿大夫范围之内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秩序。
《礼记·中庸》说:“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
,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因为礼只对贵族阶级而言,庶人以下的阶层则无礼可言,故《礼记·曲礼上》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就是说,礼与刑都各有应用的范围,礼只在庶人以上阶层运用,庶人阶层以下则不用礼仪;刑法只用在大夫阶层以下,大夫阶层以上则不用刑法。
这也与“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的原则基本一致。
在礼仪等级制度中,“亲亲”
讲的是亲族宗法制度;“尊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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