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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睽》上九:
匪寇,婚媾,往遇雨,则吉。
象曰:遇雨之吉,群疑亡也。
有的学者把掠夺婚解释成抢劫女人成婚,认为此习俗是从原始部落或氏族的战争中掠夺女俘做妾的习惯中发展而来,这是不对的。
抢劫女俘为妾与“劫夺婚”
是有区别的。
抢夺女俘成婚是“妾”
的来源,与劫夺婚不同。
上引《易》中均谈到“匪寇,婚媾”
,就是说,来抢劫其女的并非强盗贼寇,而是为了成亲结婚。
以《易·贲》六四象辞来看,最初确实使人怀疑遇上了强盗,但结果是虚惊一场,来者不是强盗贼寇,而是为了婚姻而装扮的抢夺。
因此“终无尤也”
,最终也没有什么不幸。
这种劫夺婚在我国解放前的不少少数民族地区一直存在。
据我国民族工作者调查报告显示,解放前我国云南景颇族、傈僳族和傣族都曾实行过劫夺婚。
在劫夺婚举行之前,相恋的青年男女先约定好地点与时间,男子到时率人到女子所在之处抢人。
但在男子劫夺过程中,女子又要装出呼救和被迫无奈的姿态,呼叫家人和邻里营救,男子便与伙伴携女子逃走。
然后派媒人正式向女方家求婚,并付给女方家一定的彩礼。
但傣族的劫夺婚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只限于联姻姓氏之间娶第一个妻子时才被允许。
景颇族的劫夺婚有三种方式:“迷却”
、“迷考”
、“迷噜”
。
“迷却”
是拉亲,这是男子邀约同伴趁姑娘离家之机,将她抢走。
“迷考”
是偷亲,这是男青年在媒人的配合下,将躲藏的姑娘偷偷抢走。
“迷噜”
是抢亲,由于某个姑娘相貌出众,又与几个男子都相好,于是某一男子抢先一步,把这位女子抢到自己的村落中。
这些民族学资料很有助于我们了解《易经》中所记载的“匪寇,婚媾”
式劫夺婚的内容。
先秦时代婚嫁的年龄一般认为是男30岁而娶,女20岁而嫁;到战国时代,婚龄线下移,则认为男20岁而娶、女17岁或15岁而嫁为标准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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