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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秦代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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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第二年,秦始皇又制造了骇人听闻的“坑儒”

事件。

方士侯生、卢生指责秦始皇为人刚愎自用,狂妄暴戾,专意任用刑狱之吏,施行重刑杀戮政策,使满朝文武百官畏威而不敢直言进谏。

侯生、卢生的抨击使秦始皇大为恼怒,于是下令御史审问,以致罗织罪名者达460多人,皆坑杀于咸阳。

“坑儒”

与“焚书”

本没有直接联系,也不具有政策性意义,但由于是发生在焚书禁学之后,而且又是针对读书之人,故而人们往往将其联系在一起,客观上成为秦代文化专制政策的重要体现。

随着“焚书”

“坑儒”

一系列政治事件的发生,教育领域内“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的政策也逐步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以法为教”

是秦国以法家思想治国这一基本国策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反映,它由商鞅、韩非提出,经李斯宣扬而正式实施。

秦依仗严酷刑法治国,立法与执法的任务繁重,因此就将皇朝的法令条文作为教育的内容,使教育直接为秦皇朝的政治统治服务,使人们明白和遵守法令,这对于巩固刚建立的政治是有利的。

但“以法为教”

不仅将矛头指向儒学,还指向诸子百家。

其直接结果是取缔了战国时期按照学术自由原则建立起来的私学,并严禁“游宦”

,防止任何形式的求师访友等教育、学术活动,将春秋战国时期游说讲学之风彻底扼杀。

这对学术发展与文化交流极为不利。

而且,“以法为教”

使秦皇朝的教育内容基本限于学习法令条文,忽视甚至有意地排斥其他知识的学习。

这样的教育,不利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科学的发展,也是秦皇朝文化专制主义与蒙昧主义的表现。

与“以法为教”

相辅相成的是“以吏为师”

,焚书坑儒,禁百家之言,只学法令。

所谓“以吏为师”

,就是直接向官吏做私从学徒,学习法律。

从文献记载看,秦代“以吏为师”

制度还是比较完备的,比如汉初河南守吴公,就曾师事李斯。

[6]秦二世胡亥幼时,赵高就以“通于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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