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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明确表示,对证据的“三性”
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某证据对待证事实不具有证明力或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
后半部分的质证意见,实质就是对证据证明力发表的质证意见,这部分意见是无法确切地归结到“三性”
当中的任何一性的。
归纳一下,质证的顺序依次是: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
二、质证的内容
说完质证的顺序,接下来说说质证的内容。
质证的内容是指质证主体即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时所涉及的范围,实际是质疑和辩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
对于不具备关联性或合法性的证据,应当通过质证排除其证据资格;对于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两个方面通过质证削弱、动摇其证明力。
质证的内容或质证意见的类型,大家最为关切,以下是我从司法及仲裁实践经验出发所作的梳理,供律师发表质证意见时参考。
第一,无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力均没有争议。
第二,逾期举证异议(即证据资格异议),认为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证据失权。
从广义的质证角度出发,逾期举证这种情形也可以包含在质证的范畴之内。
这里的基本事实=主要事实=要件事实,即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裁判有质性影响的事实。
失权后果是证据法上的责任,即被认为不具证据能力。
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若与案件本事实有关的,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应当采纳,会产生诉讼法的不利后果,即被法庭予以训诫、罚款。
对于对方逾期举证的质证,老练或资深的律师往往加上句:如果法庭认为该证据没有失权,我方认为它也不具有关性、合法性或真实性。
这样一说,可以避免视为放弃质证权利风险,值得向在座各位推荐。
第三,关联性异议,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关,不具有实质性;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
实务中,经常碰到当事人供了另案判决书,证明类似情形其他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对本有比较大的参考意义。
像这种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完全可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
法庭一般都以该证据系案外人之间的决,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采纳。
对关联性提出异议,必然要同证明目的或证明对象结合来。
如果不知对方的举证目的,也就难以提出质证异议。
法庭时问当事人,你举这份证据要证明什么,申请证人出庭要证明么,其实是在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第四,合法性异议,认为证据主体、证据收集方式、证据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认为鉴定人员不具有鉴资格,鉴定意见主体不合法;行政机关超越其法定权限收集的据,也属于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对原告出示的借条有异议,认该借条是被告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被迫所写,属于以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收集方式不合法;我国刑诉法对于搜查和扣押的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如果侦查人员没有按照有关程序搜查或者扣押,那么所获得的物证或者书证就不具有合法性;律师从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摘录的企业登记资料未加盖印章,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1条的要求,就可以提出合法性方面的异议;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那些没有上述签名或盖章的鉴定意见就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就可提出异议;对于将某书籍中的专家观点作为证据提供,我们可质疑它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当然,违反法定形式往往与违反法定程序搅在一起,我在第一讲提过这个,所以律师在质证的时候,要注意从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两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意见。
问下大家,子女偷录父母的谈话,该录音资料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或者说证据合法性有无问题?
我们试看《人民法院报》刊载过的一个案例。
原、被告于1978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
2005年11月原告向天津市南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的资金情况。
原告提供的这份录音证据是原、被告所生之女在与被告谈话时偷偷录制的。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对于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法院在判词中写道:“本院特别指出,为达到诉讼目的,在亲属间采用秘密手段,有目的的诱使他人讲话并加以偷录的行为,有悖善良风俗,社会不宜倡导,……故对原告提供的其女儿与被告谈话录音资料,不予采信。”
证据要有“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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