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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为董事长。
董事会议的决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申办发行新股的手续等。
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关。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经理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代理人。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但监事不得兼任经理。
经理的职权主要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份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是指股份都在公司的股份持有人。
股东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是接受他人股份转让之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转为股东,享有股东权,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果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应承担如下责任:
(1)连带认缴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其创立会召开时,公司应发行的股份尚未认足,或第三人已认购而又撤回者,由发起人连带缴纳。
(2)连带负责赔偿。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其过失而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全体发起人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3)连带负担公司设立费用。
(4)连带责任返还股款及利息。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于本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中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所持股份、股票编号、取得股份的日期等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义务的,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构成单位。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有价证券。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东按持有股票表明的股份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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