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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核准注册的有关规定
1.商标核准注册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
我国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核准在先申请的商标注册,同一天申请的,核准在先使用的商标注册。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申请书件是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的,以寄出的日期为申请日,邮戳不清,难以确定申请日期的,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2)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还在“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一章专门规定了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的撤销程序,对于这类商标,商标局应当依职权主动撤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
因此,我国现行商标法所实行的已经不是绝对的先申请原则,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所有人通过异议程序获得救济,驳回他人的申请而自己申请注册。
即使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也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撤销注册,进而自己注册。
2.商标核准注册的审查
商标注册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形式审查。
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备形式条件的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关手续是否完备;提交的商标图样在数量和规格上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费用等。
申请手续齐备,申请书件的填写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即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退回申请文件,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指定内容补正。
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未作补正或超过规定日期的,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的审查。
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商标构成要素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否与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等。
3.商标核准注册
符合下列情况,商标局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1)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
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后,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即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2)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的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本法保护的对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只适用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这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超出注册在案的商标和指定类别的商品,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对象。
核准注册,指商标局对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经3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即在《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颁布商标注册证书,刊登《注册商标公告》,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经此一系列法律程序,称为核准注册。
核准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也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重要程序。
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法律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核准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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