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广告活动的主体
1.广告活动主体的范围
《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从这一规定来看,广告活动主体是指依法从事广告活动的当事人。
包括三类:
(1)广告主,即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广告经营者,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3)广告发布者,即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活动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衡量广告活动合法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广告业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
法律、行政法规对广告活动主体资格要求较严,按照规定,广告活动主体从事广告活动,除应具备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公司登记条例》等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条件。
对广告主而言,《广告法》第22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广告法》第26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2.广告活动主体的义务
(1)依法订立广告合同的义务。
(2)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广告主体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广告经营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不正当手段与其他同业者进行竞争或者妨碍、排挤其他同业者之间的竞争。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3)依法委托的义务。
根据规定,广告主要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不得委托未办广告经营执照、广告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各类广告业务,以维护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
(4)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义务。
根据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①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②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③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5)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须经其书面同意的义务。
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在性质上属于公民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是一项基本原则。
《广告法》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事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
具体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7)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义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