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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逃税罪的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普通公民,如个体工商业户、手工业者,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承包、转包收入以及其他所得每月或每次超过800元的公民等,而且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直接责任人员。
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前者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后者是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
不具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例如,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内外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逃避税款的,应当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2.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如果是因业务不熟、管理混乱、账目不清、漏报税目等原因非故意地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漏税),或者由于客观原因,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逃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欠税)的,因其主观上没有逃避缴纳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都不能构成逃税罪,而只能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行为人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逃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三种行为之一: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为了偷税,平时不按规定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编造假账簿、假凭证。
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是指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者删除,以少充多或者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目的。
所谓隐匿账簿和记账凭证,则是指将真实的账簿和记账凭证隐藏起来,躲避税务人员的检查,以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缴税款的目的。
所谓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将账簿和记账凭证销毁,使税务人员无法检查其应纳税额,从而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指通过虚报支出、隐瞒收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行为人实施上述偷税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逃税罪。
《刑法》第201条对构成数额较大的和情节严重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1.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构成偷税罪的数额起点。
2.纳税人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
原则上,构成逃税的数额起点是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但是,如果行为人曾因逃税而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逃税的,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构成逃税罪。
3.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犯逃税罪,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10以上不满30%并且逃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逃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0%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扣缴义务人犯本罪,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此外,《刑法》第201条第3款还规定,对多次犯有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扰乱市场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指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竞争秩序、监督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市场秩序罪共有11个条文,具体规定了12个罪名。
它们分别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行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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