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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几种挪用公款行为的具体处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已将本息全都归还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表现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不受挪用时间限制,但受挪用数额的限制。
行为人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视情况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虽然在案发前,已将挪用公款本息全部归还,但是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不能免除处罚,但可以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已将本息归还的行为,也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即构成挪用公款。
“未还”
是指在案发前,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不大,超过3个月后,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但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视不同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时间长,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但其在案发前即退还了全部挪用款本息,可以从轻处罚。
3.挪用救济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救济款物用于个人建房等行为,数额较大,时间长,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活动费用”
,违反国家正常的法律制度,向主管人员行贿,其挪用公款行为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公款,其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按照《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都以受贿罪论处;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应构成受贿罪。
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不以受贿罪论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如果受贿数额虽不满5000元,但有利用职务权限相要挟索贿,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交付财物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则属于情节严重,应认定为受贿罪。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受贿罪的处罚标准同于贪污罪的处罚标准,根据情节轻重与否,受贿罪可划分四个层次等级: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
主要是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不是特别巨大,但行为人索取、收受外商、华侨的贿赂,有辱国格的;在外事活动中,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的政治影响的;受贿前后支持、怂恿、包庇和放纵重大犯罪分子的;索贿、受贿数额巨大,屡教不改的,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行贿人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后掩盖罪责、嫁祸于人,甚至行凶报复的。
3.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
是指行为人多次收受贿赂或者有严重索贿情节的。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
一般是指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的;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有一定的索贿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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