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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时间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
指的是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另外,第137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法院立案的期限
人民法院立案的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经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予以处理的时间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这里的“7日之内”
就是立案的时间。
3.当事人上诉的期限
当事人上诉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判,依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时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期限
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限,简称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按不同的程序有不同的审结期限。
(1)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5个月;还需要延长的,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根据《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除了上述几类时间的规定外,还有许多规定,如被告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收到起诉状的15日之内;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送达原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等等。
这些规定,无论是针对当事人还是法院的规定,都要遵守,也就是说所有的诉讼行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才能生效,否则不产生效力,还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诉讼时效能否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里所说的中断是指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原来诉讼时效期为1年,从中断起再重新计算1年。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几种情况:
1.请求
请求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
如陈某多次向张某提出归还借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为2年),每索要一次,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诉讼时效期间都要重新计算。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请求必须有证据,否则时效中断不能成立。
2.起诉
如果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了,已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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