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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第三次修订通过,并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三章,219条。
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法律责任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2.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既总结了我国股份制试点的经验,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时也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经验,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
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公司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2)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3)公司的设立。
(4)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6)公司债券。
(7)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8)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9)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10)公司的法律责任。
2.2有限责任公司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在2个以上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业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首先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股东的身份证明。
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应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报经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可以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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