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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付款期限上划分,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汇票一经持票人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付款,付款人就应付款的汇票,亦即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
这里所谓合理时间,各国根据习惯来解释,一般为6个月。
远期汇票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2)从出票人分,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凡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者,称为银行汇票。
而凡出票人和付款人是私人公司或商号者均为商业汇票。
(3)从是否跟附单据上分,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是指不附任何单据的汇票,或称无物资保证的信用工具,一般用于国际间资金转让和非贸易结算或在贸易结算中的小额汇款、找零之用。
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货物装运单据的汇票,包括货物提单、保险单、发票、商检证书等。
这种汇票除汇票本身的信用外,尚有物资做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则广泛使用。
此外还可根据货币的种类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根据出票地和付款地是否同属一个国家,分为国内汇票和外国汇票。
4.汇票的流通程序
按国际上通行规定,无论哪种汇票,从开出到款项的支付要经过出票、流通、提示、承兑、付款、退票、追索及贴现程序。
出票,是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它包括开票和交付两个行为。
开票是出票人按照汇票的要件和与付款人的约定开出汇票,并加上自己签名的行为。
交付是出票人将其开出的汇票交给受款人的行为。
汇票仅有开票行为而无交付行为,汇票无效,如无相反证明,持票人取得汇票应认为是通过交付的。
流通,即指汇票的转让行为。
对标有“来人”
字样的汇票,交付后可随意转让,直至最后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为止。
对指示式汇票须经背书或交付行为而转让。
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和背书日期或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经背书后,汇票收款权利便转让与受让人。
汇票可经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是他的债务人;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之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即债权人。
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故汇票背书越多越增加它的有效性和信用。
提示,是受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受票人要求承兑和付款的行为。
提示是受款人的义务。
承兑,是指当受款人提示远期汇票时,受票人表示愿意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一种在汇票上表示的行为,一般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名。
承兑有两种情况:一是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完全加以确认,称之为一般承兑。
此时承兑人要在汇票上签名或在签名上面加上“已承兑”
字样,并标明承兑日期,亦即见票日期。
二是保留承兑,即指承兑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某些保留条件,从而改变了出票人原来在汇票上的指示。
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持票人有权拒绝接受保留承兑,此时可把汇票作为拒绝承兑处理,即按退票规定处理。
如果持票人接受了保留承兑,而事先既未取得出票人或背书人的授权,事后又未得到他们的同意,则持票人在汇票拒绝付款时,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利。
否则,事先授权或事后同意后,不能免除被追索。
对于即期汇票来说,承兑与付款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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