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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自愿就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参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
所谓有偿就是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必须付出代价。
诚实信用就是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欺骗他人,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必须保持利益的平衡。
(3)禁止三大证券违法行为的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等非法行为。
(4)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
由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不完善,为了便于管理,防止风险,《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5)集中统一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同时,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6)审计监督的原则。
这也是证券法的核心原则。
由于证券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需要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证券法》第9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等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资金。
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场所。
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到二级市场进行买卖,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对证券进行不断的交易。
证券市场的主体主要有:
1.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主体,许多证券法律关系必须有证券投资者的参与才能形成。
《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的开户条件,即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禁止法人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法》同时还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投资的法律责任。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第119条的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3.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
《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因此,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
目前,我国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等证券交易服务业务的专业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审计、法律、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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