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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务活动中常用的法律法规02(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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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的清算

所谓清算,是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关于清算的程序规则如下:

(1)通知和公告。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选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如果在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执行清算事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执行以下事务:

①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③清缴剩余财产。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

3.财产清偿顺序

在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

随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①合伙企业有招用职工的,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合伙企业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企业既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清算结束

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

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0日内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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