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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的形式
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能构成合伙协议。
2.合伙协议的内容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协议必须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另外,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3.合伙协议的生效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责任。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合伙企业登记。
2.申请人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
但是,按照规定,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从他们当中指定的代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
代表的指定或者代理人的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其中,经营范围应载明经准登记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合伙企业如果确定了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登记事项中还应当提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4.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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