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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商标名称和商标图形,即是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或者其组合。
“核定使用的商品”
,指核准在案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
核准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既不可改变、又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在二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涉外商标注册包括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外国申请商标注册。
1.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办理:
(1)按双边协议办理。
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商标注册双边协议,这些国家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按照双边协议办理。
(2)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指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在办理商标注册时彼此给予同等待遇。
(3)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我国先后于1985年3月、1989年10月、1995年9月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这些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的国民可以按照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18条还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重庆市商标事务所、上海东方商标事务所等多家代理机构。
2.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式
在中国取得注册的商标,仅在中国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商标专用权,不能受到外国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外贸出口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提高对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意义的认识,积极做好到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工作,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到外国申请商标注册要做好准备工作:了解有关国家的商标法规以及注册机关的实际做法;聘请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委托本国代理人代理;由于各国对注册申请文件都有严格的要求,有的还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所以必须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为顺利申请做好准备。
在国外的申请方式一般主要有以下两种:
(1)通过《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通过本国商标注册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指定除本国外的几个或多个成员国保护,国际局经审查核准后刊登公告,并通知申请人指定保护的成员国。
被指定保护的成员国在1年内(议定书延长为18个月)进行审查,如果在1年内不向国际局提出拒绝,该商标即视为在该制定国核准注册。
如果拒绝注册,则要说明理由。
到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通过代理人分别申请。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当事人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主管裁定注册商标的法定机构,裁定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在其后注册商标有争议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予受理。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必须遵守法定期限,自被争议的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在5年内申请裁定争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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