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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这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的买卖。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民事纠纷的解决都应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消费者来说,适用最普遍的司法救济途径就是民事诉讼。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中详细、明确地规定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
其中第40条到第49条,主要规定的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我国民事立法,是指经营者违法实施的侵害消费者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赔偿损失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一般来说,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二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三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权;四是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两种以上的权利。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修理、重作、更换”
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是常用的方法。
也是多种民事责任中比较轻的一种,因为其实质只是强制性要求经营者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不影响到经营者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45条至第48条,对现实中比较常见、容易引起争议和消费者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几种情况,逐一明确了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属于“三包”
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中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属于“邮购”
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以“预收款”
方式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属于“不合格”
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中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25条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并在第43条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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