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1.按照国民经济的部门来区分,可以分为农产品价格、重工业品价格、轻工产品价格、建筑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饮食业价格等。
2.按照商品流通过程或流通环节来区分,可以分为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商品调拨价格、商品批发价格、商品零售价格及商品的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等。
3.按照生产要素的构成来区分,可以分为资金价格、土地价格、劳动力价格、科技与信息产品价格等。
4.按照价格管理形式来区分,可以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市场调节价。
(1)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2)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3)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的划分。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价格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12.2定价制度
有关政府定价的法律规定
1.政府定价目录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政府定价行为的定价依据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3.定价听证会制度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4.定价公布和调整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