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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其目的是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但个别案件也可能是为了破坏他人注册商标信誉。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商标管理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行为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例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不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或者依法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都不能构成本罪。
只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13条、第220条的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5.2刑事法律基本知识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将其在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多数情况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表现有: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专营、专卖物品”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
这类物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所变化。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进出口许可证”
,是指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某种货物和技术的证明。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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