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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公证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材料。
③需要公证的文书。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并明确、全面地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人员接受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审查。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①对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②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权利进行审查。
③对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查。
④审查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3)出证。
出证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调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办证条件,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
它是公证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公证书的正本、副本,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发给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公证处留存原本和一份正本附卷。
2.公正的特别程序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遗嘱、提存公证,要适用特别程序。
(1)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的特别程序。
公证处办理这三类公证时,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
对真实、合法的,予以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在上述活动中,如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2)提存公证的特别程序。
提存公证,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务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公证处,由公证处转交给债权人的活动。
从提存之日起,对债务人视为已清偿债务,提存物及其风险责任同时转归债权人。
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而支出的费用。
对于提存标的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仍无人领取的,应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如何办理身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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