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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项交易中,日本人允许承认我为“满洲国”
的“元首”
,我允许就任“执政”
后实行这五项条款:
一、将满洲国的国防及维持治安权委托于日本;
二、日本军在国防上认为必要时,得以管理满洲国的铁路、港湾、水路和空路等,并得增设;
三、对于日本军所需要的各种设备,满洲国须加以援助;
四、推荐日本的贤达名望之士为满洲国参议;
五、以上各条,作为将来两国向正式条约的基础。
根据这个密约,一九三二年九月十五日新任关东军司令官武藤信义带着“日本驻满洲国大使”
的头衔来到“执政府”
的“勤民楼”
[25]上,煞有介事地宣称日本承认“满洲国”
,并且签订一个公开的“日满议定书”
:
日本政府因确认满洲国系根据其住民之意志而自由成立一独立国家之事实,而满洲国又宣言中华民国所有之国际协定,凡可适用于满洲国者,概予以尊重之事,故日本政府及满洲国政府为使日满两国间永远巩固其善邻关系,并互相尊重其领土权,以期确保东洋和平起见,乃订立左之协定:
(一)满洲国除将来日满两当局未另缔结协定外,对于满洲国内之日本国或日本臣民根据从来中日间之条约协定及其他公私契约所获得之一切权利利益,应予以确认尊重。
(二)日本国及满洲国对于缔约之一方其领土及治安蒙一切之威胁,确认为缔约国之他方之安宁及存立亦同时受威胁之事实,故约定两国共同以任国家之防卫,为此所需之日本国军乃驻扎于满洲国内。
……
原来的密约成了议定书的不公开的附件,在议定书的烟幕下,日本“主人”
从我手里拿去了一切要拿的东西。
根据“主人”
的意志,我亲手“裁可”
了他们需要的和拟好了的一切政策法令。
为了奴役和镇压东北人民,经我“裁可”
了“治安警察法”
“暂行保甲法”
“暂行叛徒惩治法”
“思想矫正法”
“保安矫正法”
……建立了各级警察机构,豢养着十万多名警察,在日本警官和特务们操纵下,制造了一连串的惨案。
经我“裁可”
,把全东北划为十二个军管区,先以所谓“寓征于募”
的办法,后来实行“国兵法”
,强征东北青年当炮灰,组织“讨伐队”
,“搜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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